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8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全
- 代理人
- 陳建興
- 相對人
-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虹儀
- 代理人
- 謝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8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家芬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相 對 人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和聲請人何關係?
聲請人代理人我是公司的總經理。
相對人代理人我是公司的負責人配偶,公司的業務都是我在承辦。
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86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交給我們貨物的實材和之前訂定合約書的實材尺寸不符,聲請人交給我們的貨物厚度全部都變成六公分。我們公司的地址為嘉義市○○路四一巷五十五號。
有何意見?
聲請人代理人尺寸會有公差,合約書上亦有記載這部分公差範圍。交出的貨物是在公差合理的範圍裡面,所以相對人應該依約給付貨款。
有何意見?
相對人代理人因為貨物全部都是六公分,不可能全部的貨物都有公差,有違誠信原則。而且,當初發現貨物有瑕疵的時候,我們有發存證信函去告知。
有何意見?
聲請人代理人如果收貨人認為產品不符規格,收貨人可以拒收。
兩造我們願意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當場提出臺南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支票號碼AE0000000號,甲存帳戶第○二五八八五號支票乙紙交由聲請人代理人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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