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代 理 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虹儀 代 理 人 謝春旺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8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楊家芬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陳登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和聲請人何關係? 聲請人代理人 我是公司的總經理。 相對人代理人 我是公司的負責人配偶,公司的業務都是我在承辦。 法官諭本件兩造代理人均准為代理。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86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交給我們貨物的實材和之前訂定合約書的實材尺寸不符,聲請人交給我們的貨物厚度全部都變成六公分。 我們公司的地址為嘉義市○○路四一巷五十五號。 法官 有何意見? 聲請人代理人 尺寸會有公差,合約書上亦有記載這部分公差範圍。交出的貨物是在公差合理的範圍裡面,所以相對人應該依約給付貨款。 法官 有何意見? 相對人代理人 因為貨物全部都是六公分,不可能全部的貨物都有公差,有違誠信原則。而且,當初發現貨物有瑕疵的時候,我們有發存證信函去告知。 法官 有何意見? 聲請人代理人 如果收貨人認為產品不符規格,收貨人可以拒收。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當場提出臺南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支票號碼AE0000000號,甲存帳戶第○二五八八五 號支票乙紙交由聲請人代理人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