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被 告即 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即 反訴被告即 被上 訴人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新台幣)109,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⑵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31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