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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七行中即關於貳、反訴部分:「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0,000元」應更正為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19,955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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