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七行中即關於貳、反訴部分:「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0,000元」應更正為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319,955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