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 原告
-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亞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欄第五頁第七行中即關於貳、反訴部分:「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0,000元」應更正為原告「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19,955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