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 原告
- 守得億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百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