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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原告
守得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百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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