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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4號

請求補償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坤志林坤志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相對人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4號請求補償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穗齡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丙○○ 到代 理 人 林國一律師 到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代理人我們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願自九十五年四月份起,協助聲請人向勞工保險局聲請發給職業傷害給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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