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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黃國益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乙○○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三、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金額轉換■元、 送達郵資■金額轉換■元、公示送達 登報費■金額轉換■元,合計■金額轉換■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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