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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上 訴 人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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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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