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019號上 訴 人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