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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6號

原告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尚積欠新臺幣三萬九千六百元之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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