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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57號

原告
鉅開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積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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