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兼上一代理人
- 甲○○
- 共同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 相對人
- 鴻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丙○○未到兼上一代理人 甲○○到共同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到相 對 人 鴻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兼代理人、聲請人共同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正,聲請人當庭點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