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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國益黃國益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兼上一代理人
甲○○
共同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相對人
鴻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丙○○未到兼上一代理人 甲○○到共同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到相 對 人  鴻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兼代理人、聲請人共同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正,聲請人當庭點收。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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