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補償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林國一律師 相 對 人 互若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勞簡調字第4號請求補償工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林國一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我們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願自九十五年四月份起,協助聲請人向勞工保險局聲請發給職業傷害給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