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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2267號

原告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登財
被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d 書記官 黃郁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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