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三、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金額轉換■元、送達郵資■金額轉換■元、公示送達登報費■金額轉換■元,合計■金額轉換■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