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調字第27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原告勝部分得予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三、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金額轉換■元、送達郵資■金額轉換■元、公示送達登報費■金額轉換■元,合計■金額轉換■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