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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42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坤志林坤志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文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429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上午09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麗卿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丙○○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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