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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46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坤志林坤志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陳錦芬即新碩企業社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46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麗卿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相 對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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