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麗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琪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未料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而被告甲○○為麗琪公司之負責人,自應負票據責任,又縱系爭支票已罹於時效,被告仍應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在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償還之等語,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2,500元,及自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業已罹於時效,且當時麗琪公司開立系爭支票,係作為向訴外人購買貨物之貨款,惟該批貨物有瑕疵,麗琪公司始未支付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屆期提示遭退票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單等資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惟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各為民國83年6月15日及83年6月30日,是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尚屬可採。又按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固為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而被告亦自承其係以系爭支票用以支付麗琪公司購買貨物之貨款,是原告主張被告仍應償還其所受利益限度內之金額,然收受貨物者乃係麗琪公司,而非被告個人,故縱麗琪公司確有以系爭支票支付貨款,因系爭支票而受有利益之人,仍係麗琪公司,而非被告,原告復未舉證被告個人因系爭支票而受有如何之利益,是原告主張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尚屬無據。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2,500元,及自如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1   │台灣中小│91,250元  │83年6月15日 │83年6月30日 │AJ0000000 │
│    │企業銀行│          │            │            │          │
│    │嘉義分行│          │            │            │          │
├──┼────┼─────┼──────┼──────┼─────┤
│2   │台灣中小│91,250元  │83年6月30日 │83年6月30日 │AJ0000000 │
│    │企業銀行│          │            │            │          │
│    │嘉義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