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2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86號
- 原告
-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尚積欠新臺幣三萬九千六百元之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五條、第七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