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480號原 告 蘇銀鎔即富統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