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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琴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上訴人
龍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純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東石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四十四萬二千二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七千二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黃琴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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