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 原告
-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新台幣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