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517號

原告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