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57號
- 原告
- 鉅開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尚積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