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3,39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3,63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