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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被告
丙○○○○○○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3,39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3,63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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