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
- 東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權讓與事件,擬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及郵件退回信封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