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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簡字第1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簡字第115號

原告
花樹農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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