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朴簡字第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朴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日升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區○○里○○路四六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關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之住址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