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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告
乙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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