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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2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盧怡秀盧怡秀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佳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陸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20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上午09時3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台中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代 理 人 丙○○ 到相 對 人代 理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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