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3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承德通信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英寶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林芳榮律師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承德通信工程行 未到法定代理人 乙○○到相 對 人 英寶達有限公司 未到 (詳報到單)法定代理人 丁○○ 到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 到代 理 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對於證人丙○○送達證書退回,有何意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的資料是長特建築公司給我的資料,不用再傳其他證人。
相對人代理人林律師請求由今日到庭甲○○說明,他是實際的負責人。
相對人代理人甲○○我願與聲請人和解,我只負擔六成,聲請人告英寶達公司是不對的,應告長特建築公司。本件公司是李慶旺負責處理,我也不認識聲請人法代。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我願與甲○○和解,另外再向長特公司請求。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