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34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345號
- 原告
-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