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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林坤志林坤志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甲○○賴正庸即存益包裝材料行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賴正庸即存益包裝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賴正庸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柒拾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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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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