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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陳靜宜即建豪工程行
相對人
乙○○
22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陳穗齡調解委員 黃秀敏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到相 對 人 陳靜宜即建豪工程行 到相 對 人 乙○○未到訴訟代理人 彭玉嬌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稱願意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其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至四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至七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至九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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