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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84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永安房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台中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代理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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