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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1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盧怡秀盧怡秀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禎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斯耀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1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彭郁雯調解委員黃金山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相 對 人法定代理人 柳斯耀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我們願意和解。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正。

二、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前將裝設於相對人處之保全器材拆除。

三、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李玫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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