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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調 解 委員 黃征雄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到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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