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鍾若喬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詳報到單)代 理 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答辯同前。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將前開款項滙入聲請人帳戶 (寶華商業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