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 律師
- 被告
- 乙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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