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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丁詠純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甲○○ 到相 對 人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法官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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