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5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丁詠純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朱美華即駿達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甲○○ 到相 對 人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