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1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豪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下午3時15分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豪 未到 訴訟代理人 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替代劉人豪於民國96年9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 費款) 二、聲請人就上開信用卡消費款所生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333元)。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