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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蘇姵文蘇姵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豪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下午3時15分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台中調解委員 盧文堂調解委員 施富子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聲 請 人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未到訴訟代理人 丙○○ 到相 對 人 芳泰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豪 未到訴訟代理人 乙○○ 到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替代劉人豪於民國96年9月16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消費款)

二、聲請人就上開信用卡消費款所生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之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333元)。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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