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住高雄市○○區○ 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2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 相 對 人 帝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 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之利息陸仟元,合計為玖萬捌仟肆佰元。 二、給付方法: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壹萬陸仟肆佰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