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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承德通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英寶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調 解 委員 盧文堂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承德通信工程行 未到法定代理人 乙○○到相 對 人 英寶達有限公司 未到 (詳報到單)法定代理人 丁○○ 到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 到代 理 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對於證人丙○○送達證書退回,有何意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的資料是長特建築公司給我的資料,不用再傳其他證人。

相對人代理人林律師請求由今日到庭甲○○說明,他是實際的負責人。

相對人代理人甲○○我願與聲請人和解,我只負擔六成,聲請人告英寶達公司是不對的,應告長特建築公司。本件公司是李慶旺負責處理,我也不認識聲請人法代。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我願與甲○○和解,另外再向長特公司請求。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官

法  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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