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4號
- 原告
- 百業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順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新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三六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製作之分配表中,除原分配表中所列次序一、二之執行費最優先分配外,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債權應改列為第一順位優先分配,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債權則與被告之債權均列為第二順位平均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因積欠被告等債務未能清償,經被告順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公司)就伊對訴外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之債權新台幣(下同)1,058,000元(下稱系爭債權)聲請強制執行(鈞院民國95年度執字第13664號執行事件),惟系爭債權前經伊其餘如附表所示之他債權人執行扣押在案,詎鈞院於95年11月2日製作分配表時,除將執行費2,856元及假扣押執行費8,088元列入優先分配外,並未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債權列入分配,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情;並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5之債權應列為優先債權而優先分配。
二、被告則均以:對將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列入分配無意見。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執字第13664號執行事件卷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4年度勞費執字第94686至94691號、95年度勞費執字第24167至24170號、95年度牌稅執字第53237號、95年度營稅執字第31750號、95年度健執字第238400至238403號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並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95年9月18日台水五工字第09500101490號函在卷可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大致與事實相符。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筆債權,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於分配表作成之前,就系爭債權為扣押執行在案,有上開執行卷宗可憑,自應列入分配。再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債權性質分屬營業稅及使用牌照稅,自應列為優先債權而優先受償。至編號4至6之勞工保險費及健康保險費則應屬普通債權,自應與被告之債權同列為普通債權而平均分配。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債權均列為優先債權而優先分配,尚有部分於法未合;是以,其中編號1至3之債權應列為優先債權,至編號4至6之債權,應與被告2人之債權同列為普通債權而平均受償。
五、本判決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於性質上並不適於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 ├──┼───────────────┼────────┤ │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26,145元 │ ├──┼───────────────┼────────┤ │2 │同上 │39,059元 │ ├──┼───────────────┼────────┤ │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 │160,112元 │ ├──┼───────────────┼────────┤ │4 │勞工保險局 │3,066元 │ ├──┼───────────────┼────────┤ │5 │同上 │24,659元 │ ├──┼───────────────┼────────┤ │6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88,8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