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協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