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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83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832號

原告
永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樓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6,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在500,000元以上,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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