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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83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837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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