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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蘇姵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南元休閒農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元休閒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鷹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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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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