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靜宜即建豪工程行 22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3月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祥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陳靜宜即建豪工程行 到 相 對 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彭玉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二人稱 願意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正,其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至四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至七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至九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