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立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駿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嘉義市○○街郵局第三一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依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三四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處分,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九十五年執全字第一六九七號),今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法發函催告相對人,如因假扣押受有損害,於文到二十一日內,就該損害向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行使權利,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營業處所及法定戶籍地,以致應送達之函件因遷移不明而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表、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