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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

聲請人
鑫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陳進堂即和興企業行

            之4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堂之住所地在台南縣西港鄉南海埔47號之47,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而和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地址雖為嘉義市○○○路226巷60號1樓,惟經本院將開庭通知對該址為送達,結果和興企業社業已遷移不明,足見和興企業社目前並未於該址營業,是本件自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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