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鑫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陳進堂即和興企業行
之4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堂之住所地在台南縣西港鄉南海埔47號之47,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而和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地址雖為嘉義市○○○路226巷60號1樓,惟經本院將開庭通知對該址為送達,結果和興企業社業已遷移不明,足見和興企業社目前並未於該址營業,是本件自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