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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87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康存真康存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87號返還保固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董麗卿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朗讀案由:聲 請 人 乙○○ 到相 對 人 立勝營造有限公司 未到 (詳報到單)法定代理人 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沒有出資,還分很多紅利回去,現在還要請求返還保固金。

本件有無簽約?

聲請人沒有。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

准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元,當庭交付伍萬元現金,其餘參萬元於九十七年一月十日交付相對人壹個月內到期之支票壹張。兩造於合作期間廠商的保固本票全部歸聲請人所有,九十七年一月十日上午十二時由聲請人至被告處取回保固本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官

法官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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